大明文魁_八百零九章 为民做主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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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八百零九章 为民做主 (第2/6页)

婚姻,继立,债负等等之事。

    林延潮道:“这些案件州县能审之则审之,为何交给本府,莫非都是越讼上控不成?”

    在大明律中规定,军民讼词皆至下而上陈告。比如分守道,分巡道,甚至一省主理刑名的按察司,都可以接百姓词状,但不可以亲自审理,需发往州县。

    至于州县,也不是什么案子都审理,一般民事都由乡间宗老裁断,有一句话是民不举则官不究,就在这里。

    一般只有大案要案,这才交给官府审理。

    所以林延潮看这么多卷宗,不由质问,难道这地方知县都是吃干饭的不成?这些积压的刑事案件也要我这代理知府解决,我这到底是中级法院,还是地方法院?

    一旁刑房司吏,以及推官向林延潮说了其中的情由。

    原来这是与地方官的考评有关。

    为什么呢?因为儒家法治追究的是无讼境界,孔子就说过,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,使无讼乎。

    若一个地方老百姓好讼,就被称为健讼之地。官方评价是满地刁民。

    因此诉讼与教化有关。

    地方官在治理地方时,目的是听讼,使人无讼,达到无讼息讼的境界,若越听讼,治下的讼案越来越多,这无疑影响他们任官的考评。

    对此下面地方官,也很有办法,如州县衙门一般都是每逢三六九放告。

    他们就投机取巧,改成每月初二,十六放告,从平常的一个月九次改成两次。

    还有很多地方州县,都将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定为息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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